中共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办公室文件
吉铁职院党办字[2007] 2号
印发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管理的若干规定》的
通 知
各单位、各部门:
为加强学院党员队伍建设,搞好党员的管理工作,经院党委研究,特制定和印发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管理的若干规定》,望认真贯彻执行。
附件: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管理的若干规定》
二OO七年十月三十日
主题词:党员 管理 规定
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07年10月30日印发
附件
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管理的若干规定
党员管理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加强党的建设的基本途径之一,是实现党的政治路线的重要保证。党员管理要以提高党员素质、增强党性为目的,通过有效的管理工作,使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,使党的先进性得到充分体现,更好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,为进一步加强党员管理,根据中组部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:
一、党员调动工作组织关系的接转
1、凡我院党员,工作调动以后,必须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,调出学院的党员由所在党总支或党支部出具证明,写清调往单位名称,由本人到学院党委组织部办理转出党员组织关系。由外单位调入我院的党员,在办理人事接收关系的同时,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交到学院党委组织部办理接转手续,并持组织部通知到基层单位党总支或党支部报到,由该党总支将其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,并填写回复交组织部备案。
2、院级党员领导干部其组织关系应转到其分管单位或部门的党总支,由党总支编入党支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。
3、党员组织关系必须在有效期内接转,逾期的要查清原因。是组织上造成的,由组织上出具证明。是本人造成的,要批评教育,写出检查,酌情处理。
4、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有两种:一种是《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》。凡我院党员(包括预备党员)因工作调动,重新升学(攻读硕士、博土等)及其他原因离开学院时,都必须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手续。另一种是《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》,党员因临时到外单位学习、开会等原因需离开学院一段时间,可使用党员证明信,回学院后,将所去单位党组织签字的党员证明信及时交到学院党委组织部,所去单位无法接收临时组织关系的,可将组织关系仍留在原所在单位党组织。但党员必须定期向原党组织汇报思想、学习、工作情况,按时交纳党费。
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般应由党员自己携带,不能自己携带的,应由组织交转或机要部门传递。不能用平信邮寄,也不要托别人代办。
5、大学毕业生党员在毕业时尚未确定工作单位,可将组织关系转移至学生家庭所在地的街道、乡镇党组织。若档案关系转移至县以上政府人事(劳动)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,可随档案关系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。
二、离、退休党员的管理
1、异地安置的离、退休职工党员,党的组织关系应转到安置地的党组织,参加其党的组织生活和交纳党费。
2、党员离、退休后如果找到长期固定工作的(一般半年以上),可将组织关系转到所去的工作单位;工作不固定或时间较短的,可由党组织出具党员证明信,参加临时工作单位党组织活动;也可以不开党员证明信,党组织关系留在原单位,定期向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汇报思想,交纳党费,参加组织活动。
3、学院所属各单位的离、退休党员,编入本院离、退休各党支部,参加其组织活动。
三、临时工、合同工、季节工党员的管理
1、凡学院所属各单位,根据工作需要雇用的临时工、合同工(含合同制干部)、季节工,雇用时间超过6个月的都要开具正式组织关系介绍信,编入所在党组织参加组织活动并交纳党费。
2、 雇用时间超过3个月而不足6个月的,可开党员证明信,在我院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,在原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。
四、流动党员管理
1、建立和完善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制度。一是建立登记制度,党员外出前必须向所在党支部提出申请,说明外出理由,去向和时间,进行登记。二是建立联系制度,党员外出超过一个月又没有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,应与原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。三是建立检查和分析制度,对流动党员的情况,各基层党总支、党支部定期检查分析,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纠正。
2、经学院批准,在外兼课、兼职或从事第二职业的党员,应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汇报有关情况,不得影响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。兼职地离学院较近的,要求参加原所在单位党的组织生活,兼职地离学院较远时,时间又比较长的,党员应按要求转移正式(或临时)组织关系。
3、党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单位,应在离开前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。如擅自离职,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,本人坚持不改的,可区别不同情况作必要的处理,涉及党籍问题,应向党委组织部门请示。
4、党员无正当理由,连续两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将给予通报批评,连续六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按自动脱党处理。
五、出国出境党员的管理
1、党员因私出国、去港澳或自费出国留学等需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汇报,经基层党总支签署意见,党委组织部门审查同意,由有关部门办理手续。
(1)短期请假出国或去港澳探亲办理私事的党员,其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。
(2)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,在学成回国之前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。
(3)出国或去港澳长期定居的党员,在出境以后,即停止党籍,其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由党委组织部保存、备查。
(4)党员出境超过假期(含续假)一年以上未归者,可暂停党籍,其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由党委组织部门保存、备查。
(5)经批准出境定居的预备党员,不再办理转正手续,不保留预备党员资格。
(6)党员本人在出国、出境之前提出要求退党的,可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。
2、党员因私出国或去港澳地区回来后,其党员组织关系的处理。
(1)党员如期回国,应及时向学院党委组织部门汇报出境期间的情况。党组织也要主动关心了解他们在外的情况和表现。如无问题,可以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。
(2)党员超过假期回国,本人要向党组织申诉理由,经过审查,如理由正当,又无问题者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。无故超假半年左右,或有一般性错误,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,必要时给予适当处分,待本人有认识后,也可恢复其组织生活。
(3)无故超假一年以上回国者,一般不能恢复组织生活,应按自动脱党处理。如发现有严重问题者,经审查、情况属实要严肃处理,要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。
3、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,学成回国后,由本人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申请,经党委审查证明其在国外确无问题。可恢复党员组织生活,如果是预备党员,在国外期间表现良好,可按期转正。
六、学院内部流动党员的管理
1、学院内部各单位、各部门之间调动的党员,必须按时接转组织关系。
2、调出的党员,由所在党组织出具调出证明,到党委组织部接转组织关系,由党委组织部通知调入单位党组织,编入党支部参加活动。
3、因工作需要,临时借调的党员,仍在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参加组织活动并交纳党费。
七、党费管理
1、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在哪个党支部,党费就交到哪个党支部。由党支部交到党总支,再由党总支交到学院党委组织部。
2、党员交纳党费的数额,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组通字[1998]2号文件规定执行。
3、党员在没有特殊情况下,应该由本人亲自向党支部或党小组交纳党费,一般不宜由别人代交。如遇特殊情况,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,可以委托其他党员或亲属代为交纳,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。
4、下岗待业的党员,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,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,每月交纳党费2角。
5、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,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,按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。
6、经组织批准自费出国学习或办理其它私事的党员,在准假期间,以及超假时间不足半年保留党籍的,此间党费托人代交。党员因私事出国探亲或办理其他私事,在党组织批准期限内返回或超假时间较短的,党费可托人代交。党员自费出国学习、探亲或办理其他私事,超过党组织批准期限半年以上,停止党籍的,党组织不再收缴其党费,待回国后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。
7、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,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、教育。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,按自行脱党处理。
8、党员本人自愿多交纳党费不限。可根据党员一次自愿多交党费数额的多少,按有关规定收缴。